掃A 別只打蒼蠅不打老虎

王訪真(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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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A加班費勞工 不只70萬 專案檢查應包括產業龍頭 以收警惕之效 並加重罰則 遏止剝削

勞委會昨天公布「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調查」,有不少勞工權益被雇主非法侵占,例如過去一年有半數勞工曾加班,卻有七十萬人未領加班費或補休,而雇主最常用「責任制」手法剝削,其他有勞工擔心影響考績升遷、獎金或失去工作,不敢提出申請,或公司採補休取代加班費,卻因工作負擔太重沒時間休,另外有少部分人因責任感較重,而不申請加班費。

無論什麼情況,加班就應該支付加班費,除非是真可使用責任制的工作,否則任何理由都不該成為雇主規避支付的藉口;勞委會說,將啟動「掃A專案」,對一萬家次違規比例較高的企業檢查,掃除雇主A員工加班費情況。

這項調查是官方首度對勞工過勞、責任制濫用的大規模調查,有媒體形容為「勞動黑數,果然現形」,但相信不少勞工和我一樣,質疑勞委會掃A行動的成效。首先,難道在調查報告出爐前,勞委會真不知道有工時過長與非法責任制問題?為什麼拖到今天才要掃A?

其次,雖然立法院已修法調高非法加班的罰則,卻僅從上限六萬元調高到三十萬元,這對一年動輒賺上百億元的高科技業來說,根本是九牛一毛,企業怎麼會怕?除非政府改以賠償制對企業開罰,否則毫無恫嚇力,就像雲林縣政府要求台塑六輕停工,才真正讓台塑重視六輕的工安。

勞委會雖然宣布要針對一萬家次企業掃A,但如果都是中小企業,卻不敢碰大企業,或只調查企業內可準時上下班的部門,跳過非法責任制部門,掃A效益可想而知。

另外,若企業以時薪聘用方式規避加班費,勞委會是否抓得出來?例如,支援型服務業中的保全,都是以上班時數換算薪資,但給薪標準卻是最低工資(時薪約一百零六元,含勞退),但工作時數可能超過法定一百七十小時月工時上限,而超過的部分卻未按加班乘數計算。

還有零售百貨業聘用的時薪工讀生,企業主多半會拗排班者每個班表多做半小時甚至一小時卻不支薪,各種偷取勞工時數的作法,勞委會都能糾舉出嗎?

加上這些非典型就業等的剝削問題,被A加班費或薪資的勞工,何止七十萬?而且,本勞都被不當剝削,四十萬外勞的處境恐怕更是堪虞。

勞委會願意處理勞工加班費被A的問題,值得肯定,但想要遏止非法責任制或雇主A勞工加班費,除了擴大檢查,並針對各產業的龍頭檢查,除殺雞儆猴,也讓企業主知道政府的決心,而且要加重罰則,才能達到掃A目標。

此外,筆者建議,勞委會應強制要求企業在聘雇員工時,必須將聘雇契約書面化,簽聘用合約書給員工,除明文規範工作權利義務,也要註明勞動權益,畢竟白紙黑字,勞工較容易了解自己有那些權益,進而保障。

王訪真(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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