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年迄今累計判決八人死刑定讞,已超過去年七人死刑確定的總數,但法務部長還沒有批准一件死刑的執行,這對死刑犯來說是不是一種「生命的凌遲」?相對地,對被害人家屬而言,兇手雖已定讞卻遲遲不執行,又情何以堪?
死刑素來有「生命刑」的稱號,因為死刑是以國家公權力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生命,判決書往往會出現「與社會永久隔離」語句,表示已無法矯治匡正受判決人的「惡性」,非執行死刑不可;但是也有人認為,人權不能以公權力剝奪,而且嚴刑峻法並不能改善治安,主張廢除死刑。
廢除死刑與否是非常複雜難解的課題,廢除死刑並不表示一個國家的人權提升,反之,維持死刑也不代表一個國家殘暴冷酷。
據筆者了解,國內有高達七成以上的民眾支持維持死刑,甚至贊成「亂世用重典」,要求全面加重量刑,以收遏阻之效,而且教育程度愈高、收入愈多的人,對治安愈沒信心,其中本身曾是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家屬,愈是支持嚴刑峻法。
正因死刑的存廢見仁見智,目前還沒有形成社會共識,然而法務部卻在陳總統「個人」贊成廢除死刑,及行政院長蘇貞昌「半年改善治安」承諾下,有揣摩上意之嫌,利用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法務部長必須在收受死刑判決確定卷宗幾日內,批示執行與否的疏漏,延宕死刑判決確定案件的執行時間,表面上好似我國沒有死刑的執行,但實際上卻未面對現實,筆者甚至認為有行政怠惰之嫌。
目前治安愈來愈糟,犯罪年齡不斷下降、犯罪手法日益凶殘,如果執政者還認定應該廢除死刑,且自陷於數字遊戲的迷思,即使全年沒有執行一件死刑,難道就代表執政者領導有方,社會祥和嗎?
這樣非但不能改善或掩飾治安惡化問題,更讓死刑定讞的受刑人,過著整天不知何時死期將至的非人道生活,請法務部長依法行政,別再延宕批准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