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界限

 |20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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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月前,有「王老師」以所謂五一一末日論造成社會恐慌,王老師也遭到檢方起訴。日前又有平面媒體新聞從業人員以新聞自由為名,聲請釋憲,大法官預定二個月內裁定。這兩件事涉及人民與媒體的言論自由,進入司法程序後,都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五一一世界末日論出現後,到底是妖言惑眾或言論自由,曾引起許多討論。結果,法官認定,此說毫無科學根據,造成社會人心不安,因此判處「王老師」四萬元罰款。這個判決顯示,個人固然有言論自由,但若因內容荒誕,且造成實際困擾與民眾金錢財物損失,就要接受法律的規範。

而狗仔媒體因跟拍的採訪方式造成當事人困擾,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一千五百元。狗仔記者不服,聲請釋憲。此案關係的範圍更廣,且拉高到憲法層次,更令人關注。

跟拍究竟是否是媒體報導的必須方式?見仁見智,且視使用對象與事由在意義上有天壤之別。如果媒體將之用於關係公眾利益的議題,從揭弊的方向出發,即使造成當事人的困擾,相信社會與司法仍會尊重新聞自由的原則。但若將跟拍使用在八卦話題,其格調高低、甚至是否具有正當性,就另當別論了。

這次的媒體釋憲案,有許多值得討論之處。第一,跟拍主題是企業小開與藝人交往的八卦,與公眾利益無涉。第二,被跟拍的對象知名度並不高,即使是出於「閱聽人權益」,也只是相對小眾,是否值得媒體密集跟拍,不無疑問。第三,被跟拍的當事人在長期被騷擾、且和狗仔溝通無效後,才向警方報案,警方開罰。此一跟拍事件的內涵與價值何在,絕大多數人都可了然於心。

提出釋憲一方固然可以「新聞自由」的名義抗論,英國八卦小報充斥,卻是新聞自由理念發源地,其對新聞事件爭議案件,亦常有判處媒體敗訴之例。稍早F1方程式賽車主席在私宅舉行性愛派對,以其所具有的國際高知名度,應屬公眾人物,但當他對小報偷拍提出訴訟後,敗訴的是小報,罰金高達六萬英鎊,理由是侵犯個人隱私。

另一個例子是,最近有英國足球明星的公眾形象與私下生活判若兩人,當然是八卦媒體求之不得的大好話題。但英國法庭對此案發出禁制令,以致英國媒體不得不忍住報導的衝動;直到有國會議員在免責權保護大傘下提出質詢,媒體才得以報導。這兩起事件,是典型的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孰重孰輕之爭,而法律天秤也呈現了最後的結果。兩起事件的結果顯示,媒體報導必須接受他律的規範。

自從狗仔跟拍的報導方式開始在國內流行後,媒體生態發生劇烈變化。新聞的庸俗化、八卦化、零碎化,變本加厲,誇大、錯誤、誹謗的新聞幾乎無日無之。這種向下沈淪式的發展,令有識之士深感痛心,實為媒體之恥。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是民主國家有別於獨裁國家的根本所在,唯其如此,其保障的對象與範圍更不能被濫用。對於新聞自由釋憲案,大法官會作出何種結論,將是我國新聞及憲法的重大發展,整個社會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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