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與自由 以公共利益分界

柯義(新北市/上班族) |201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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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人與名模傳出結婚喜訊,某報記者在定點守候欲採訪,當事人報警,記者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記者的異議被台北地院駁回定讞,因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召開憲法法庭,辯論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媒體跟拍是否違憲,並在兩個月內作出解釋。

釋憲案引發關注,大家都想知道,媒體可假言論自由之名,侵犯個人隱私嗎?究竟如何畫出分界線?

雖然大法官還未作出解釋,不過內政部已表示,媒體不該濫用言論自由,政府應該有權管制媒體濫用言論自由,不少名人也認為,媒體跟監偷拍應被懲罰。

但我發現,媒體近日來討論個人隱私與言論自由的例證,都一面倒強調媒體跟拍富商名流的八卦隱私部分,至於同樣是跟拍,卻是挖掘政商人士可能涉嫌不法情事的部分,少有著墨。

我不知媒體是否有意把跟監偷拍和八卦畫上等號,但持平而論,像英國狗仔那樣跟監偷拍黛安娜王妃,當然不可取,但跟監偷拍能揪出公務員或政商名流的非法勾當,是否也能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禁止?

或許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可作為媒體能否跟監偷拍的緩衝。例如只是守在名人家門口,想拍個人隱私,應該被約束,但若涉及揭露不法或事關公共利益,在某種程度下可被允許。

也就是,無論保障言論自由或個人隱私,都應考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不能一概而論地同意或否決,否則若違憲,做非法勾當的政商人士會開心,若不違憲,八卦媒體則開心。

不過,在網路發達與全民皆狗仔時代,每天都有許多民眾用手機拍攝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影片上傳網路,若大法官解釋用社維法裁罰不違憲,這些網路影片也應管制。

我不反對約束媒體,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不過,我反對約束媒體造成寒蟬效應,讓國家機器可逐步限縮媒體與人民的言論自由,甚至管控與打壓,並且讓不肖分子得以逍遙法外。

柯義(新北市/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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