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卡債「更生」及「清算」案件比率偏,常遭社會團體與立委批評,但一名蔡姓男子陸續向七家銀行申請現金卡、信用卡,半年積欠兩百多萬元卡債,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以每個月繳交最低金額方式為「詐術」,判處一年十個月徒刑定讞,成為卡債族被以詐欺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罕見案例。
蔡姓男子與其女友,從二○○四年十一月到隔年五月,以魏姓女友名義,申請六家銀行的現金卡、信用卡,刷卡買了兩部車,加上吃、喝、玩、樂等費用,積欠兩百多萬元卡債。
二○○六年七月,兩人還藉由「以卡養卡」、「以債養債」方式,以每個月只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方式,讓銀行不停卡止付,持續刷卡消費及申請信用貸款,最後全部應繳最低金額超出兩人的總收入,再也繳不出錢,魏女才控告蔡姓男友詐欺。
一審時認定純屬兩人間的民事糾紛,判決無罪。但高院合議庭認為蔡姓男子繳交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方式,目的是為延緩銀行停止付款,不論事後是否支付部分款項,都已構成詐欺。
高院依一罪一罰方式,判處蔡姓男子七個詐欺罪,包括以信用卡連續刷卡消費,及以六家銀行現金卡每次貸款的行為,各判處五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徒刑,應執行刑定為一年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