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捐款,或是我們常說的布施,是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社會」觀念強弱的重要指標。「公民社會」是指,人們對所屬社會有強烈的歸屬感,對於周邊公眾事務有較強的參與感;公民社會的人們,對於周遭的人有較強烈「民胞物與」的胸懷與「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的同理心,因而願意慷慨解囊,從事慈善捐款活動。
二○○六年,英國的慈善援助基金(Charity Aid Foundation)蒐集了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各會員國的調查資料,比較各國國民的慷慨程度後發現,若是以個人捐款金額占國民生產毛額(GDP)的比率來看,最慷慨的是美國人;他們的捐款占GDP的比率為百分之一點六七。法國排名第十二,比率是百分之零點一四。
研究同時發現,在英國,窮人捐錢占個人所得的比例高於有錢人,同樣的,在台灣,賣菜的陳樹菊比富豪排行榜上的銀行家更願意捐錢。有些國家儘管很富裕,但社會有種強烈的觀念,認為滿足社會需求是政府的責任,而不是慈善機構的責任。在這種國家裡,個人捐款意願較為低落。
這項研究認為,稅制和稅率才是影響個人捐款的重要因素。所得稅制若是有針對個人慈善捐款給予稅負減免的國家,國民通常較願意捐款。而個人所得稅稅率愈高的國家,捐款意願愈低。譬如,土耳其、德國和法國,個人所得稅加上社會保險金,稅率往往高達百分之五十上下,人民自願性捐款的意願就較低。
此外,在有些國家,人們寧可直接用金錢、食物和衣物去接濟有需要的人,而不願意透過慈善機構去捐款。像南非,百分之四十五受調查的人會直接將金錢、食物施捨給乞丐、街頭流浪兒或是有需要的人;而直接接濟的款項,往往無法反映在統計調查中。
台灣人民樂善好施的程度又如何呢?由於台灣不是OECD的成員國,慈善基金會的研究並沒有將台灣納入,而國內也缺乏相關的調查研究,我們無法引證具體的數據來說明台灣民眾的慷慨程度。不過,以前述研究的排名第十二名的法國為「鏡」,並以二○一○年台灣的GDP為四千兩百七十億美元為基準,台灣個人捐款若是要擠進全球前十二名,捐獻金額就必須達到百分之零點一四,也就是五億九千七百八十美元,折合新台幣一百七十三億;台灣全年個人的捐款金額應該是超過這個數字的,換言之,台灣民眾樂善好施的程度與歐美民主國家相較,不遑多讓。以三一一日本東北大地震,台灣民眾捐款超過了新台幣六十億元為例,也可以斷言,台灣全年度個人捐款占GDP的比率,應該是超過了法國的。
不論是絕對數還是個人捐款占GDP的比率,美國都是全世界個人捐款最多的國家。美國人勇於捐輸,關鍵不在於富裕,而在於美國民眾對於所生活的社會,有強烈的歸屬感和參與感。生活在寶島台灣的人們,如果對台灣這塊土地有更強的歸屬感與參與感,假以時日,或許,我們的個人捐款也有直追美國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