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豪與美美結婚七年,育有二子,半年前小豪跟美美說,想要與外遇對象共組家庭,於是要求和美美離婚,但是美美不同意,小豪因而將美美趕出家門並更換門鎖,美美數次不得家門而入,雙方因此分居。
美美最近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原來是小豪以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理由提出離婚訴訟,美美並不想離婚,而且當初是被迫分居,美美想知道小豪能利用不履行同居義務為理由達成離婚目的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依我國民法第一○○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婚姻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因此,婚姻當事人於婚姻關係成立後,應組成家庭,共同生活,我國民法第一○○一條前段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其意義在此。故原則上夫妻有同居之義務。惟若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一方有不能共同生活之正當理由時,依同條但書之規定,即例外,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至於實務上,夫妻之一方不能共同生活之正當理由,例如生病、求學、工作較為常見,如一方惡意換門鎖使他方無法進門,法院也有認為構成前述之正當理由,使一方不能訴請他方履行同居義務。
又依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夫妻的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八號解釋認為:「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情形」。所以實務上,如果配偶一方要以他方未履行同居義務為由,主張他方惡意遺棄而訴請離婚的,仍是要以他方無正當理由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為前提,綜合前面分析,美美只要證明係小豪換鎖造成她無法回家,且陳明願意共同生活、不願離婚之意願,小豪離婚之訴恐難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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