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去年肉毒桿菌中毒事件頻傳,衛生署緊急公告「真空包食品規範」,要求非符合室溫販售條件者,必須標示「須冷藏」,一月再修正草案,要求產品若不是拆封即可吃,要標明「非供即食,應充分加熱」字樣,最快六月公告實施,需更換外包裝標示的部分,將給廠商三至六個月緩衝期。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組長蔡淑貞表示,去年對真空包裝食品訂出不同儲存條件,比如水活性小於等於零點八五或經商業滅菌,才能在室溫販售;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的真空包食品,貯存、運輸及販售過程,皆需在低於攝氏七度的冷藏狀態下進行,外包裝要標示「須冷藏」提醒民眾。
今年一月衛生署經專家會議後,決定要求冷藏的真空包食品,如果不是拆封可吃品,要再標上「充分加熱」字樣。
這次也修訂室溫販售真空包食品的條件,增加pH值小於四點六的天然酸性食品、鹽濃度高的發酵食品、碳酸飲料,蔡淑貞指出,去年公告規範後,陸續有廠商提出其他資料,審查後證明也具備於常溫可抑制肉毒桿菌生長的條件,做此調整更能符合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