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爭取探視子女的權益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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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月淳與天佑結婚五年,育有一子,兩年前因天佑外遇協議離婚,當時協議小孩監護權為天佑所有,月淳擁有探視權,可是協議書上沒有註明探視孩子的時間。

一開始,月淳每星期探視孩子一次,天佑並無反對,最近一年,天佑交往中的女友說,她會將天佑的小孩當做自己親生的,要求天佑不要讓月淳與小孩再聯絡,於是月淳改為到幼稚園探視小孩,但是卻被老師阻止,月淳既傷心又難過,月淳有什麼方法可以再次與小孩相聚?

桂梅君律師詳解:

夫妻離婚時或離婚後,有時雖已約定子女監護由哪一方行使,但對於無監護的他方,如何探視子女的方式卻未曾約定,或者約定後一造不願或妨礙他方探視子女,對於無約定的,依法可請求法院酌定探視的方法,包含地點、時間、次數等等,已約定而他方不履行的,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交出子女行使探視。

而且兩造雖已約定好某種探視的方式,如果情事改變,在不妨礙子女利益下,仍可依《民法》第一○五五條規定以向法院聲請裁定更定探視方式,例如增加或減少探視時間等,同樣,如果父母無法對如何探視達到共識或協議,依法可請求法院酌定探視的方法,包含地點、時間、次數等等。

依實務定探視慣例,離婚夫妻與子女的會面交往通常每兩周一次,會面時可接子女回家過夜,寒暑假可再增加次數。

因此,月淳可與天佑協商,定出月淳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否則月淳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當然,如果月淳照顧能力良好,且子女希望與自己同住,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改由月淳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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