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薪案已定案,部分地方首長表示,將使得捉襟見肘的財政雪上加霜,又是「中央請客,地方埋單」,中央政府應承擔地方政府財政負荷。筆者認為,可藉此機會探討是否放寬各項公務任用制度。
為讓公務員永業化,專心執行國家政策及為民服務,我國在任用法、保障法相關法規有相當多的規範,中央與地方除職務列等有差異外,其餘如任用、俸給、淘汰等,全國公務員皆適用,此或有時代背景因素與功效,惟近年來在人資管理高舉企業化、彈性靈活大纛下,遭致僵化及過度保障的訾議。
是以,筆者認為不妨考量擴大授權,讓地方政府衡量自身情形,自定用人制度,當然相對也要自負成敗。
早有公部門應效法民營企業如績效薪俸、重獎重懲等制度呼聲,應有可行之處,因為私部門因績效優異的高年薪者所在多有,若放手讓地方政府自行任用政策,出現高薪助理員或科員不無可能,有助吸引人才進入公部門。
從另一角度而言,若法規鬆綁,各級政府為競逐優秀人才,較可能將錢花在刀口上,例如主政者不得不正視進修補助費、加班費與各項福利開銷的順位與必要性,甚至如要廢除現制,改採全部約聘制,也可讓其放手一搏,若績效不佳或人謀不臧,自會有選票唾棄,還有司法制裁。
中央與地方意見若經常相左並非百姓之福,批評中央「錢」、「權」一把抓迭有所聞,那就乾脆下放權責,讓各級政府無法推諉施政成敗,消弭有錢(權)則搶、有過則閃陋習。
蘇茂智(高雄市/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