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勞動節逢周日,不少勞工電詢各縣市政府勞工單位,詢問有無補假,補假是否得在一定期限內休畢,若當天上班是否有加班費;台北市勞工局答覆是,若勞工所屬公司工廠,是比照公家機關周休二日,可補一天假,若沒有比照,勞資自行協調。
這種回覆是否真正符合勞基法,可能有不同看法,而且要勞資自行協調,更是一推了事,因為在現實上,處於不對等又弱勢的勞工,要如何向資方爭取勞動權益?
勞基法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母法,規定勞動節是法定特別假日,是經過立法程序給勞工的特別假,但主官機關官員卻說讓勞資協調,決定是否補假,那豈不是不懂法令,這種官員如何保障勞工權益?
經過立法的休假日,只要受到勞基法保障的勞工,都有權利補假一天,而大眾運輸、大眾傳播、公共事業、政府部門勞工,若當天上班,還可加發一日薪並補休,所以勞工官員及勞權團體,應監督在五一上班勞工的法定權利,是否真的獲得保障,如果有企業甚至政府部門違法,勞委會就須開罰。
田闐(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