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家麵館在門口貼「限女性」徵人海報,另一家麵店在人力網站徵人寫「女性優先試用」,被裁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依法可罰十萬至五十萬元。另因有保全員超時工作過勞死,台北市政府有意將高危險群勞工的月工時下修,從現行三百一十二小時,減為兩百六十小時。
保障人民就業公平機會、合理工時,是政府貼心的政策。但兩家麵店業者認為,現行法規脫離現實;新北市勞工局長高寶華也回應,現行法令多有不合理處,建議修法納入限期改善,未改善再開罰。
工時下修幅度頗大,不只業者反對,勞工也不以為然,甚至擔心變相減薪。勞委會表示,考慮加重企業主責任,改課以刑罰,令企業大喊不公,向吳揆陳情,勞委會可能只改訂行政罰,不訂刑罰。
在勞資之間,社會普遍同情勞方,政府也傾向保障勞動條件,但過勞如何認定,模糊空間大。有些勞工為拚業績,主動犧牲下班時間與假日,或願意增加工時領加班費,未必是企業「壓榨勞工」。
過勞死究竟是「個案」或「通案」,雇主與員工過勞死之間有多大因果關係,應是政府限制工時要考慮的重點。勞工年齡、健康狀況對超時工作的適應力不同;經濟窘迫的年輕、強健勞工,也許希望多工作賺錢,限制工時對他們弊多於利。
凡事一體兩面,政府立法必須周延。過勞死的責任歸屬並不明確,勞資也並非完全對立,有相依共存關係,政府擬定政策不能一概限制資方,應多元思考,並從定期健康管理等措施著手,否則會矯枉過正。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原本規定「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十三項禁止項目。二○○七年修法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確保就業機會均等。
官員說,雇主徵才「可以有雇用標準」,但廣告文字若「造成求職者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就涉及就業歧視。某些明顯偏頗的徵人限制,如種族、黨派、性傾向、身心障礙,的確不被接受。就服法保障工作權,立意良善,但實際執行未必沒有矛盾。
所謂「造成求職者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如何認定?部分企業、商家認為,徵人啟事註明用人條件,可避免求職者白跑。事實上,有些企業人事廣告未註明「限三十歲以下」,卻不聘僱三十歲以上職員;不註明性別條件,卻實際有篩選作為。該如何確認開罰?
官員指出,業者徵人若要設定性別或年齡限制,必須有其「必要性」,如警察要抓壞人、需要體力,所以有年齡限制;但年輕是否等於體力好,就如過勞死與年紀、健康的因果關係,「必要性」的認定恐有疑問。何況,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較佳」、「優先」等暗示都算違法,不被認定為「必要性」,被批評不食人間煙火。
企業無法雇用所需「合適」職員,是否有違自由經濟原則?反之,政府應讓員工有選擇權利,不要硬性規定限縮工時,太多制約可能限制勞工個人志願與收入。法令保障人民,不能矯枉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