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大法官六八四號解釋文,各大學紛紛檢視校內法規,顯示各大學開始正視學生權利,謹慎處理有關學生事務與尊重學生。
筆者認同大學的作法。教育應該以愛為出發點,如果學生和學校的關係都靠法律規範,可能失去人情味,師生情誼也會淡薄;而不合時宜的校內法規,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或相關權益,大法官解釋文是希望校園民主法治,使學生若權利受損就可尋求救濟。
不過,我覺得各校學則也應檢視檢討範圍。近年來各校追求教學卓越,因此老師不能再隨意給成績,必須針對學習品質保證做完整教學,因為成績關係到學生能否畢業,因此應嚴格要求課程品質,而不是一味用成績擋學生。
目前各系所常設有許多內規和門檻,導致畢業資格認定繁瑣,而且時常發生錯誤與爭執,這些不合時宜的規定必須修正,如果規定很重要,那就必須透過正式的立法程序,提到教務會議以上的層級討論,因為教務會議有學生代表出席,如果對學生權益有損害,就檢討修正,才能確保學生權益。
立法的精神其實是保護守法的人,也因此師生關係不應受解釋文影響,反而更能督促大家落實民主法治,避免紛爭。
道睿(台中市/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