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環保署已對國工局開放坪林交流道展開蒐證,環保署願意挺直腰桿保衛珍貴水源,令環保工作者大為振奮,然而檢視國工局請立委代為核發通行證的始末,可用「雙重違法」來形容。
首先,依環評法的規定,國工局應切實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的內容及審查結論,如欲變更計畫,必須完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經審查通過才能按新計畫實施。觀之歷年違反此規定遭監察院糾正的案例,包含「台電公司核能四廠未依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案」、「長庚紀念醫院復健分院整地工程未落實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案」、「桃北焚化爐在板新給水廠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設置案」等,如今國工局不以這些案例為鑑,竟然違反環評法規定,這種不守法的行為若不改善,國人怎會放心讓國工局興建「蘇花高速公路」呢?
其次,核發通行證屬於行政權行使公權力範圍,國工局如要將公權力委託個人行使,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然綜觀交通部今年二月二日至二十二日公告的「國道五號石碇坪林段交通管制計畫」、「國道五號石碇│坪林段交通管制相關措施」,皆無委託個人(立委)發證的法規依據,再從行政院公報網站搜尋到今年一月一日以後的交通部公告計有二十九筆,但也都無委託個人發證的公告,而現行的「公路法」、「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環評法」亦無委託個人發證的法源依據。
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任何機關與個人都不能違反法令,尤其公權力的行使,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甚巨,應依法行政,若每個機關都如國工局將業務委託立委辦理,屆時車牌、身分證換發及環保許可、工商證件核發等,在選民壓力下勢將證照滿天飛,天下大亂,立法權與行政權混淆不清,責任政治無法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