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高雄市某日本在台分公司,發給派遣員工高達二十個月年終獎金,每人將近五十萬元入袋,羡煞不少上班族。
我更羡煞,去年初,我也是以派遣方式被任用,但薪資低,每固定月薪水一萬八千三百元,實領一萬七千六百多元,每月只休七天,其他福利、年節獎金全無,更別談升遷加薪了。
此乃派遣員工最大的悲哀。雖然派遣員工的工作條件及待遇逐漸改善,但在職場上仍處於劣勢,薪資、福利與正職員工差距仍非常大,形同「次等公民」,甚至連負責人等高層是誰都不知道,難以融入公司。
其實很多人力派遣公司鑽勞基法漏洞,極盡剝削員工之能事,例如遲到一分鐘扣一百元、儀容不整扣薪等,員工為求溫飽,除非辭職不幹,否則只能吞下來。
可悲的是,相關單位為降低失業率,對這類情形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積極介入處置,任憑派遣公司違法,試問連勞工最基本的勞動權益都不協助解決,勞委會豈不虛設?建議,勞工單位應主動清查有無人力派遣公司違反勞基法情事,還給派遣員工公道。
ㄚ俊(新北市/派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