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力求蒐證求證 軍紀待整飭 避免性侵累犯持續犯案 應速修法 是否廢死 勿倒果為因
媒體報導,十五年前的空軍作戰總部謝姓女童遭性侵殺害命案,經監察院調查,最高檢察署重啟調查後,檢方日前逮捕嫌犯許榮洲。

嫌犯許榮洲被當庭收押,幾乎確定江國慶當年遭軍法枉判死刑,有媒體形容,這是台灣人權蒙羞的日子,而此事件,將重新挑戰社會各界對「死刑存廢」問題的認知,以及「防範性侵累犯再犯」的問題。
江國慶一案的確令人擔心,一但執行死刑,若有冤案,則根本無法挽回,為此「廢死」,卻有必要,但也讓人擔憂,一旦廢死,犯罪成本降低,治安將可能敗壞,但,筆者認為,應該降低冤案發生率,才能避免枉死誤殺,故不應倒果為因,將廢死與司法偵辦、判案混為一談,也就是說,唯有做到「勿枉勿縱」,才能避免錯判,簡單的說,江國慶一案就是連犯「枉」與「縱」,才產生此一憾事。
就事論事,應該如歐陽修的《瀧岡阡表》,提到其父對於審案務必做到「求其生而不能」,確認死刑犯確實有其不可饒恕之處,方才執行,換句話說,江國慶一案缺少的就是仔細勘查證據,反覆推敲案情,才導致冤案,這也證明,辦案人員若缺乏蒐證、驗證、求證,進而分析推理的基本能力,即便沒有死刑,也會產生不少誤判及冤獄。
尤其此一案件,被害女童與加害人,乃至被枉判死刑的江國慶,原本不需付出生命代價,因為,若是軍紀嚴明,則不至於讓士兵有機會犯紀,許榮洲豈能犯案,甚至不需要軍方人員以引發爭議的方式辦案;若是司法嚴明,承辦人員能夠謹慎檢視犯罪跡證,軍事法庭也能反覆推敲勘求,不至於迅速判決,以致產生冤案。
筆者以為,這宗遲來的正義並非正義,而是無盡的遺憾,往者已矣,來者可追,是否值得因此案而廢死,尚有商榷空間,但,我們應記取教訓,軍方應整飭軍紀,避免軍紀渙散;不論是軍、警、檢,只要參與司法案件偵查,應提高蒐證與保存證據的能力,尤其案件關涉人命者,更不可輕忽;更重要的是,立院諸公應就此案,盡速修法,亡羊補牢,避免性侵累犯持續在外做案。
一樁冤案,斷送無辜生命,更使家庭破碎,若與此有涉的政府公部門不能以此為誡,上緊發條,恐怕還有下一個江國慶,還有更多血淚!
伯圭(高雄市/自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