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保官與被評為優良的消費者保護團體,有兩種代替消費者提出訴訟的管道,分別是「團體訴訟」與「不作為訴訟」。
「團體訴訟」是消基會代替消費者,以個案方式集體向業者請求賠償;「不作為訴訟」是當業者出現嚴重違反消保法行為、罔顧消費者權益,消保團體可用團體的名義,訴求司法途徑解決,一旦判決勝訴,業者就必須停止違規作為,修改違反消保法的片面規定。
過去消基會在「新莊博士的家」、「東高停車場」、「阿里山小火車」等案件中曾提出團體訴訟,不作為訴訟是消保法於民國八十三年立法後,第一次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