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藏房貸 消基會告6銀行

 |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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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消基會多次針對金融消費糾紛,與金融業者槓上,昨天更首度提出消保法實施以來第一起「不作為訴訟」,控告六家銀行透過定型化契約,逕自擴充消費者的房貸擔保範圍,不但不利消費者,更違反消保法中定型化契約應平等互惠、誠信的原則。
一般而言,房貸有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普通抵押權情況比較單純,例如價值一千萬元的房子貸款六百萬元,在足額擔保的情況下,銀行不可以要求有連帶保證人,也不能擴及其他債務範圍,消費者貸款擔保範圍只包含所借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的費用。
如果一千萬元的房子貸款八百萬元,設定抵押權為一千萬元時,就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部分,銀行必須在契約中清楚揭露消費者必須另外清償的債務,例如信用卡債務、票據、墊款等,以紅字或粗體黑字標示明白,並充分向消費者說明。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消費者辦理房貸時,消費者可自行勾選要那一種貸款方式,但他們接獲多起民眾申訴,指部分銀行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未賦予消費者選擇權,直接約定消費者的房貸擔保範圍為「概括所有債務型」,許多消費者不知情,造成後續申請清償證明困難等問題。
消基會指出,曾有消費者在某家銀行借房貸六百萬元,之後把房子賣出清償六百萬元與利息後,銀行還要他償還其他債務,包括信用貸款五十萬元、卡債十萬元等,否則不交付清償證明,造成下一手屋主很大的困擾,最重要的是,這名消費者並不知道他的房貸被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由於銀行逕自擴充消費者房貸擔保範圍事態重大,消基會屢次與銀行業者就個案協調溝通,但不見業者處理誠意,甚至態度強硬,堅持「條約就是這樣規範」,加上主管機關金管會銀行局漠視不管,消基會決定提出訴訟。
消基會半年前開始蒐集資料、分析,由律師寫狀紙,再行文消保官,最後台北市消保官同意函下來後,選在一月十一日「中華民國消費者日」赴台北地方法院,對國泰世華、華泰、台灣中小企銀、渣打、京城、大台北等六家銀行提出「不作為訴訟」。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應避免將所有業務集中在同一家銀行,譬如借款向A銀行辦理、存款就存在B銀行、信用卡就申請C銀行發行的,如此可避開銀行業者於設定擔保範圍時,將現在及未來的任何債務「一網打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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