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球重懲 最高關10年

 |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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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遏止打假球歪風,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案,除了加重相關罰則,更新增結夥打假球者,最高可處十年徒刑,併科五千萬元罰金。中華職棒大聯盟秘書長李文彬聞訊直說:「樂見打假球加重刑責,讓不法分子都受到嚴厲的處罰。」

中華職棒賭博案自一九九七年發生黑鷹事件,一直到前年底的黑象事件,總共有五波假球案,但從未讓任何一名涉案教練、球員入監服刑,這是令球迷、球團感到最遺憾之事,也被認為是無法讓職棒賭博正本清源的主因,因此企盼加重「運動舞弊」的刑責。

依據立法院昨天完成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法,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從原本最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也將上限由一千萬元,一口氣上修到三千萬元。

修正條文更新增結夥犯罪規定,三人以上集體打假球,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兩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包含球團經營、管理等相關從業人員,如果對檢警查察打假球案件有隱匿或抗拒的行為,處兩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修法,中華職棒聯盟球團感到欣慰,希望法律能夠有效執行。

興農牛隊副領隊趙宏文表示,歷來放水球員最後都被判緩刑,沒有球員真的入監過,且過去可以提供檢察官起訴的,都是詐欺、背信等判刑較輕的罪名,無法實際嚇阻球員涉賭的念頭。

他指出,如今打假球判重刑有依據,長期吃牢飯加上球隊要求的高額民事賠償金額,相信會讓放水球員無法承受,可有效消弭職棒打假球一再發生。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重罰打假球涉案人員的適用前提是「妨害運動彩券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也就是說,未來中華職棒若脫離運彩,將出現處分「空窗期」。

而且,目前運彩多以國外賽事為主,只有中華職棒是唯一國內發行標的賽事,此一打假球罰則,對國外運動賽事並沒有管轄權力,也對不是投注標的職籃、業餘職棒沒有約束力,範圍有點狹隘。

法界人士建議,體委會仍應尋求將打假球列入「刑法」之內,將更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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