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終病患 修法有條件拔管

張雅雯 |20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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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癌末或傷重導致無法治癒時,如果本人未預立安寧緩和意願書,危及生命時基於人道仍須急救,但現行法令規定,一旦使用維生器具就不能拔管,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末期臨終患者經直系家屬全數同意,再送醫院的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可撤除維生器具。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目前經兩名醫師診斷為末期臨終患者,若預立安寧緩和意願書,可不使用維生系統;若未預立、且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急救前仍可由家屬代為同意。

但部分患者可能因突發意外送醫,急救時家屬仍未到場,醫師為爭取時間只好先插管急救,即使家屬後來願意放手,但若提不出本人的意願書,仍無法拔管,導致患者只能仰賴呼吸器過活,造成家庭沉重負擔。

修正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認為若竭盡一切救治方法,但醫學證據顯示原本插管等醫療仍無助於延長患者生命,甚至是延長末期臨終患者的痛苦過程,經醫師判定後,包括配偶、成年子女以及孫子女、父母在內的直系親屬,經家庭會議全數同意,可代行意願來撤除維生設備。

石崇良強調,撤除維生系統並不等於安樂死,臨床上的確有不少末期患者事實上已死去,可能下半身已經出現屍斑、身形扭曲,卻因維生器具維持著心跳與呼吸,造成患者必須「活下去」;修法後在充分告知的情形下,家屬可終止或撤除原本施行的心肺復甦術;但為避免外界憂慮有心人藉此「害命」,要求在醫師的判定與家屬的同意書之後,必須再送倫理委員會審查。

條文也明訂,倫理委員會必須由醫學、倫理、法律、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中,非醫學的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此外,目前雖可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在健保卡內,但僅簽名正本才有法律效力,若在家屬堅持急救下,恐難實現接受安寧療護的意願,因此修正案也將健保卡註記意願視同正本般也具法律效力;但如果患者在臨床中表達接受醫療的意願,以患者明示的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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