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台北市環保局去年共拖吊清除八千一百二十輛廢棄車,其中約有一成停放在停車格內,等於有八百個停車位,長期遭廢棄車占用。
雖然清理廢棄車可增加停車位周轉率,但對停車大不易台北市是杯水車薪,但可改善市容環境,並藉回收減少環保問題。
所以,筆者希望全台各地能借鏡這項政策,因為各地除了廢棄的久停車、無牌車長期霸占停車位,還看到車主將有意轉讓的車輛,張貼廣告長期停放路邊或停車位,及破舊機車或自行車裝上廣告招牌,停放路邊或騎樓、人行道。
這無疑是把馬路當成私人停車場或拍賣場,不僅缺乏公德心,也破壞市容觀瞻,但依現行法規,由於這些久停汽機車都有牌照,使得環保單位無法執行清理作業,而警政單位因這些車輛停放在不收費的區域,也無法拖吊,以致這些車輛影響路權,增加用路人的停車困擾。
而台北市目前研擬修法,將停置超過七天的未移置車輛依法拖吊,因此,建議中央政府由環保單位會同警政、交通監理單位,參酌台北市的作法,修定統一法令並擴大執行,縮短環保局對無主車輛公告認定廢棄時間,對有牌久停車則由警政單位認定,以加速處理占用路邊停車位的問題。
王質(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