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保險費 雇主跑不掉

 |201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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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了擴充財源,二代健保新版本新增補充保險費,一般民眾若有薪資以外的高額獎金等所得,都要繳補充保險費;而為免雇主採「低底薪、高獎金」的薪資結構,規避雇主原應分擔的保費,健保局規畫,針對每月員工月投保金額總額與總支付薪資成本間的差額,也要乘以費率百分之二,對雇主收取補充保險費 。

衛生署健保小組副召集人曲同光表示,為了防止雇主採取低底薪、高獎金的薪資結構,把保費全轉嫁到員工要負擔的補充保費中,衛生署草案版本中,也針對雇主每月支付的薪資總額與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的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

舉例來說,甲公司一年的薪資成本五千萬,但是員工的經常性薪資是四千萬,差距一千萬的部分是獎金,就要乘以百分之二費率,甲公司必須年繳二十萬元的補充保費。

又如乙公司有十名員工,發給員工每月二萬元底薪,每年另給予每人五十萬元獎金,因此員工除了原先需月繳三百一十二元的保費,每人還要另繳高額獎金的補充保費八千四百元;而由於乙公司一年的總薪資成本為七百四十萬(年薪七十四萬x十人),減去員工月投保金額總額的二百四十萬元(月底薪二萬x十人x十二個月),五百萬元的差距,乘上費率百分之二,公司就要多繳十萬元的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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