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轉租經營 國產局解禁

 |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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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簡化各機關的行政成本,鼓勵各機關活化不動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決定放寬限制,只要事先獲得主管機關同意,各機關即可透過轉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等方式,活化不動產,不再硬性規定禁止轉讓第三人使用。

國產局副局長張璠舉例說,台灣大學、台大醫院、民航局等單位,以往若要設立美食街或店鋪,必須一一與業者逐一訂定租約,增加行政作業成本,即日起這些機關可透過公開招標方式,與單一業者簽約,再由得標業者自行招商,不需要再分開招商。

張璠提醒,在轉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時,必須事先獲得主管機關同意,如台大要先取得教育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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