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刑時的唱詞
衙門大堂臨刑時,獄差拾起縣太爺擲下的竹簽後,兩個差人便將受刑的犯人綁在長凳上按住,再由另外兩個差人舉起「王法」(也叫法棍,用竹片做成,約十公分寬,二公尺長。)一邊拷打,一邊有節有拍地高唱著「唱詞」。唱詞一般如下:「一二三四五,皮肉受點苦;六七八九十,回去坐上席;再打二大板,郎中捲飯碗。」
此外,打奸打盜的唱詞也各有不同。打盜竊犯人的唱詞是:「為非作歹做強盜,人人見了殺千刀;如不重打幾十板,平民百姓氣難消。」
以上這些唱詞,都是一代代相傳下來,有的是由差人臨時編湊的,只是助助公堂上的「法威」罷了。
竹筒竹簽
大堂審案時,人們可以看見縣太爺的案桌上有四個簽筒,每個簽筒上有一個字,合起來就是「執法嚴明」。其中,「執」字簽筒裡插的是一大把捕捉簽,其他三個簽筒裡插的竹簽,分別為白頭簽、黑頭簽和紅頭簽。白頭簽每簽一板,黑頭簽每簽五板,紅頭簽每簽十板。
據說,花樣就在這簽子上:縣太爺如果擲下四十支白頭簽,雖然是四十大板,打完後,皮肉白淨如舊,立即可以行走。如果是擲下幾支黑頭簽,同樣是四十大板,會使犯人皮開肉綻。如果擲下的是四支紅頭簽,受刑的犯人可就更倒楣了,不死也殘廢。
此外,據說竹筒、竹簽還有一個鮮為人知的作用:一個簽筒正好是量一斗米的容器,一只竹簽也恰恰是一尺長,每當集市交易因缺斤少尺而發生爭議吵到公堂上評理時,縣太爺就會利用這兩件東西作為衡量和評判的依據。
威嚇的驚堂木
驚堂木是古代封建衙門裡審判案件時,主審官吏用來拍擊案桌以示聲威,嚇唬犯人招供罪行的木塊。其體積一般以大人的手能握住為準。
我國歷史上最早使用驚堂木的年代,大約在春秋戰國時期。各級衙門都可以在開庭時使用,一般的驚堂木上都刻有象徵權威的圖案,清代以前最常見的是龍造刑的圖案。
驚堂木因使用者的不同也有不同的別稱與作用:皇帝用的驚堂木叫「震山河」,用它擊案板,以顯赫皇威;丞相手裡的驚堂木,稱為「佐朝綱」,表明身分、振興朝綱。後來,民間也紛紛模仿,舊時教書先生用的叫「呼尺」,以維持課堂秩序,懲罰頑皮學生;藥房裡用的稱為「戒方」,內來壓藥方,後來演變為書生用的「鎮紙」;評話藝人用的叫「止語」,作用是開場之前拍擊一下,意思是告訴觀眾別講話,聽我開始說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