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廁所付費怒砸物 不滿業者規定 可抵制不宜動粗 消費意識抬頭 消費教育也應加強
日前媒體報導,台北市某家連鎖咖啡店張貼告示,借用廁所一次收費三十元(有發票,且可抵下次消費),但一名老先生向店家借廁所被要求付費後,非常不滿,認為不尊重消費者,和店家衝突,還摔破壓克力菜單支架,被告上法院,檢方以恐嚇、毀損、公然侮辱等罪名起訴。

新聞報導大都譴責(或暗諷)店家,但筆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商店的消費規則由商店自定,沒有強迫民眾非得來店消費,就像很多餐廳會有最低消費一樣,上廁所要收錢是店家的特殊規定,不喜歡可不接受,但不能因此不爽而砸店。
其次,咖啡店在廁所門口貼有告示,老者因尿急沒注意到,但依國人習慣而言,借廁所應會向服務人員打聲招呼,相信服務人員會告之規定,如果不能接受,可到附近商店或公廁,老者卻說「外國餐廳、大飯店等,去上廁所那裡說要跟人家打招呼,一般人的認知如此」,但這是外國的情形,在台灣那有向別人借東西使用不先打招呼?老者說法顯然不符合國情。
再者,咖啡店表示,因為附近遊民多,為了阻止過多只用廁所不消費的人,無奈下才出此下策。雖然我認為做生意應和氣生財,不該歧視任何人,不過店家有權拒絕不消費只借用廁所的人,畢竟咖啡店並非公共空間,雖然民眾喜歡免費使用便利超商、連鎖速食店及部分半開放的店面廁所而不消費,但這是積非成是,不代表就是對的。
此外,老人說是店家出言不遜,他覺得被汙辱了,因此以毀壞物品並表示有能力賠得起,向店家抗議。我認為這一點最要不得,一個人可先把另外一個人打傷或破壞他的物品,然後再說我有錢賠給你嗎?這和一些不肖的名車駕駛人撞傷人後,一臉不在乎,表示賠得起,本質上是一樣的;況且,如果店家真的出口傷人,有許多方式可找回公道,何必一定要砸東西來洩憤?
我們常被行銷學「顧客永遠是對的」迷惑了,這句話是說給生意人聽的,不是給消費者用來當奧客或與店家衝突時拿來說嘴的,任何私營商店都有權在合理範圍內,訂定消費的遊戲規則,消費者可拒絕消費抵制,可給商家負面評價,卻沒權破壞人家物品,這是兩回事,如果混為一談,就會產生許多牽扯不清的糾紛,看來在消費意識抬頭時,也應加強消費教育。
流風(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