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遣 上限1.5萬人

 |201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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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政府任用派遣人力為人詬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首次訂定派遣規範,通令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適用。規範明定各機關使用派遣採「總量控管」,不得超過今年一月底實際使用數量,也就是一萬五千五百一十四人,且招標文件應載明薪資、勞退金等權益。

人事行政局主任秘書張念中表示,勞委會正研議修正勞動基準法,對派遣勞工訂定專章,為了在修法前保障政府機關派遣勞工權益,因此訂定相關規範。

據統計,今年一月底各機使用派遣勞工,總數為一萬五千五百一十四人,使用最多部會為農委會兩千八百七十人,其次是經濟部兩千七百九十二、交通部兩千五百三十七人、財政部一千三百四十九人、教育部一千三百零九人,規範出爐後,這些部會受到的衝擊較大。

政府單位因業務需要使用派遣,不再漫無標準,只有下列業務可採派遣:一、事務性、重複性及機械性等行政工作,如公文傳遞、環境清潔、機器維修、車輛駕駛、資訊、總機等事務;二、蒐集事實之工作,如停車場計時人員;三、專案性工作,如安養機構送餐,展場規畫及導覽人員;四、具期限計畫工作,如各機關科技專案計畫協助工作;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核心業務且適宜委外工作。

對於派遣勞工最常申訴的薪資、加班費、休假等問題,也有規範。例如為免派遣單位得標後,苛刻派遣勞工,規範明訂廠商要將勞工薪資、勞健保、勞退及加班、給假費用列入招標文件。

為避免「真雇用、假派遣」,各機關不得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指派原派遣勞工,更不能自行招募後,再轉介派遣單位雇用該派遣勞工。

勞工陣線表示,儘管此項規範是行政部門回應外界訴求,但是因懲罰規定不足,恐淪為具文。

勞陣政策小組召集人張烽益表示,行政院只限定五大類業務可採派遣,但目前許多機關超出範圍,甚至很多派遣人力執行公權力的核心業務,未來如何處置?該項規範缺乏對派遣公司的監督,也會導致執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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