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新向老王承租套房居住,約定租期一年,小新並已支付押金二萬元及第一個月租金。但是小新搬入後,發現該套房竟然會漏水,因此不想繼續承租,直接向老王終止租約,卻被老王以小新在租約未到期前就終止租約,依約沒收押金。
解說:
壹、法律觀念:
一、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例如:租到海砂屋或輻射屋,因會危及居住者的健康,承租人可以直接終止租約。
二、租賃物的修繕,除非在租約另外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原則上應該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四百三十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貳、案例解析:
租賃房屋漏水是屬於租賃物有瑕疵,但是,除非漏水情況已嚴重到危及小新的安全或健康,小新才可以直接終止租約,否則終止租約並不合法。此際,小新應先定相當的期間催告老王修繕漏水,如果老王超過期間不修繕,小新才可以終止租約,並請求返還押金。
參、結語:
承租房屋時,如果擔心房屋有漏水或其他瑕疵,可要求出租人在租約上註明保證無該瑕疵存在,否則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並且可以在租約約定,如果房屋有漏水或某些瑕疵,承租人可以直接終止租約,出租人即應返還押租金。如此,則將來承租人在發現租賃物有約定的瑕疵時,就可以不用先催告出租人修繕,而直接終止租約,也不用擔心押金會遭沒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