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因涉貪二審被判有罪的前總統陳水扁,可能因此無法領取每月二十五萬元禮遇金與數百萬元事務費。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昨天說,這是針對他父親的條款,可見國民黨為選舉破壞法律無罪推定原則。他呼籲該條款不應溯及既往,以符合法律原則。
原本「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如果再任公職、犯內亂、外患、貪汙罪經判刑確定,或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移居國外定居,停止禮遇。
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邱毅等人提案,將犯內亂、外患、貪汙罪「經判刑確定」,改為「經一審判決有罪」,即停止禮遇;但經三審定讞無罪後,禮遇金部分將補發,並自判決日起恢復原有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汙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仍供應安全護衛二至三人,但如果經過判決確定者,停止供應安全護衛;雖然民進黨團前天反對這項修法,但國民黨挾人數優勢,表決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