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轉型 土增稅記存

 |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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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增訂學校法人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時,免於處罰,可將土增稅予以記存,在土地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

原本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稅法明訂,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或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等情況時,除了要追補應納土增稅,並處土增稅兩倍罰鍰。

為提高私立學校退場誘因,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教育部所提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

草案增訂,學校法人變更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時,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受贈土地者,免依該法規定處罰,原本應追補的土增稅,也准予記存,在該土地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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