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 6大行業排除

 |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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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派遺勞工漸成人力市場趨勢,卻被勞工團體視為勞工目前最大困境,勞委會決定修改勞基法,增訂「派遣」專章,敲定最後版本,明訂醫療、保全等六大行業不得使用派遣,派遣比率不得超過總員工百分之三,且派遣須是常態雇用勞工,不是用後即丟。勞基法修正草案並首創「猶豫期條款」,公司被併,勞工可有半年是否留任的猶豫期。

依勞委會初稿,明定產業使用派遣勞工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勞工總人數百分之三,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可增至百分之五,經工會同意,可增至百分之二十。

草案以負面表列方式,明定醫事、保全、航空、船員、大眾運輸工具駕駛、採礦人員等六大類人員,不能使用派遣勞工;並規定雇主「不得使用派遣勞工替代參加合法罷工中勞工工作」。

現行派遣業幾乎都屬「登錄型」,也就是先受理勞工登錄,等到接案需要勞工,才從登錄的勞工中挑選適合人力到要派公司工作。草案明定派遣公司不得與勞工簽定期契約,即現行登錄型派遣公司都屬違法,派遣公司必須常態僱用派遣勞工,不再只是「用後即丟」的臨時工;不過,修法通過有一年緩衝期,讓業者調整做法。

除派遺專章外,勞基法修正草案對非股份有限公司(如金融業及財團法人〉等的併購行為,仍決定採「買賣不破僱傭」原則,要求併購公司必須概括承受被消滅公司員工,亦即舊雇主的全體勞工全部隨同移轉,除非勞工不同意留任。

不過,金管會認為,金融機構與其他企業不應有不同標準,相關業者也表示,金融業不是「次等公民」,若修法通過,恐將影響併購的成本。

新版本也新訂多項優於企業併購法的規定,如首創六個月「猶豫期條款」,若留任勞工六個月內仍決定離職,雇主仍要給資遣費

;勞工在舊雇主的年資,新雇主都應承認;留任勞工不得與原公司員工有差別待遇等。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表示,修正草案也明確規範雇主與勞工簽定期契約各項要件,剔除競業條款、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等不合理規定部分,期使朝勞工就業安定方向修法。

針對勞基法修正草案,勞委會昨天起分三梯次與政府機構、勞工及資方座談;草案預計八月底送行政院審議,不排除再作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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