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連續犯 7月1日實施

 |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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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中訊】嚴法時代來臨,廢除連續犯即將於下月一日起實施,未來將對連續犯案的強盜、搶奪、詐欺、竊盜、毒品案等採按件論罪,最高可判刑三十年。

法務部根據民意、學者的反映,認為連續犯認定過寬,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也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現象,被告不論犯下多少案件,判刑同一罪名,不能達到嚇阻效果。法務部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讓被告接受應有的制裁,提出刪除廢除連續犯,立法院去年二月二日三讀通過,今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

舉實例說明,慣竊彭德和一年內侵入九十七家民宅竊取財物、黃建霖二個月內持刀侵入二十三家超商強盜,為何他們會如此猖狂囂張犯案?主因在於連續犯同一罪,彭嫌僅被判刑四年十個月、黃嫌被判刑九年六個月,犯一案與犯十案、犯百案,對他們而言都是一樣,難怪會一再犯案。

不過七月一日起刪除連續犯生效後,將依犯案件數論刑,犯一案以一案計、犯二案以二案論刑,由此往上類推,不過並非無止境,刑法第五十一條仍有所限制,明訂最長不得逾三十年。

廢除連續犯生效後,刑罰由輕變重,被告勢必守口如瓶,除被當場逮獲無從狡辯外,任誰也不會笨得坦承案子來增加刑期,因此考驗著檢調警的蒐證能力、及辦案技巧,事前完整蒐縝密的蒐證、及被害人的指證,將是破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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