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法規將上路 貨到才付款

 |200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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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有鑑於網路交易常發生付款貨未到等糾紛,甚至有個人資料外洩的疑慮,消費者保護委員昨天公布官方版網路交易指導原則,將於近日公布實施,未來要求網路業者應安全交易原則,以確保消費者權利。

消保會的指導原則中,明確規定網路業者須落實自動回覆系統、貨到付款等交易機制。即當消費者上網點選物品後,若選擇以信用卡支付貨款,則業者應在收到網路交易資訊後,透過自動回覆系統,確認交易行為。而且必須在消費者收到貨品後,才可向收單銀行收取貨款;若消費者未收到貨品,銀行不得透過信用交易平台收取貨金。

當中也規定,交易媒體亦不得免除經營者應有責任,若網路平台只提供買賣雙方作為媒介,非拍賣關係主體,則可究責之處較小,但仍須視個案討論。如果媒體明知或積極參與,收受雙方佣金、利用消費者對該媒體信賴刊登廣告,而造成消費者損害,則該媒體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指導原則公布實施後,業者須自發性將原則內容納入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中,一旦未依循訂約、發生消費糾紛,檢調機關也依此原則為基準,作出有利消費者權利的判決。

網路交易業者部分也有不得約定事項,包括不得片面約定將消費者個人資料做其他用途,更不得強制消費者個人資料可在企業不同法人間作行銷流通。

對於交易平台常見的密碼帳號遭盜用問題,指導原則也要求業者不得約定冒用風險,也就是無論任何人使用某特定密碼、帳號進行交易,都不得視為是帳號或密碼持有人的個人行為,因為該帳號或密碼可能遭他人冒用或盜用。

拍賣網站Yahoo  奇摩、eBay都表示,目前交易付款機制,除雙方面交外,還有金融卡轉帳、信用卡付費。另外,只要買賣雙方都能接受網路帳戶交易,就可利用各自合作的網路帳戶交易,而系統中原本就設定有貨到付費機制,賣方也得等對方收到貨才能請款。

消保會也對保管箱做出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銀行業者可與消費者事前約定,當發生遺失、損毀時,依據實際申報損失,以不低於五萬元,不超過五十萬元的金額賠償。超出五十萬元的部分,消費者只要能證明確實損害,銀行就得依客戶申報損失進行賠償,但消費者必須負責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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