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瑕疵解約 業者設高門檻

 |20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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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商品有瑕疵可退換貨,但汽車有瑕疵卻很難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消基會調查汽車業者發現,八成業者規定,交車三十天內發生重大瑕疵,須經檢修兩、三次而未修復,才可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但消基會認為三十天根本不夠,應仿照美國的《檸檬車法》,並修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消基會從去年至今年四月止,共接獲四十四件汽車「新車屢修不復,保固期內瑕疵不斷」的申訴案件,平均一個月有近三件申訴案發生,問題包括油門暴衝、底盤生鏽,還有一名消費者,購車後三、四個月內,為了引擎和所屬機件有異音已進廠維修十次,雖不是契約中規定的重大瑕疵,但對於消費者已造成嚴重困擾,卻不能解約或更換。

消基會檢視申訴案件中消費者所提供的汽車訂購契約書,加上消基會義工以消費者身分向業者索取,共調查十家業者,發現現代汽車、馬自達Mazda、福特、豐田Toyota、裕隆Nissan、中華汽車Mitsubishi Motors、本田Honda、富豪Volvo的經銷商均規定,三十天內發生重大瑕疵,且經檢修兩、三次而未修復,才可解約退款或更換新車。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以上述規定,也就是消費者必須在購車後平均十到十五天內,需要發生安全或檢修上的疑慮一次並送修一次,但往往修車需要多個工作天,一拖下來很難達到車廠規定,消費者買到有問題的新車也無法更換,實在不合理。

謝天仁呼籲相關單位,應參考美國《檸檬車法》,修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以加州為例,交車後一百八十日或一萬八千英里期間,發生「嚴重影響安全的瑕庛,至少兩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者」、「非嚴重影響安全的瑕疵,至少四次以上的維修仍無法解決者」、「期間內因回廠維修致使無法使用的天數累積達三十天以上者」,買主可要求廠商無條件退款,或更換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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