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水果登陸問題,因政府堅持授權由外貿協會與大陸主談而陷入僵局。根據WTO相關章程規定,政府的作法算是「貿易技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只針對特殊對象施行貿易技術壁壘是有違WTO精神,有關單位宜注意連鎖反應。
傳統的國際貿易是以關稅和配額作為主要的調節手段,這次鬧得沸沸揚揚的水果登陸事件,政府採用的限定管道應算是一種貿易技術壁壘,只不過傳統上這些技術壁壘是用以限制進口,對於己方出口加以限制,在實務上並不多見。
TBT一詞正式出現於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技術壁壘協定」中,但該協定並沒有明確定義,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TBT就是技術性貿易措施。所謂貿易技術壁壘是指,由於各國的標準、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式、檢驗檢疫措施等技術性貿易措施,因體系不同、水平不同、資訊不足,不能相互協調,或歧視性制定和實施,而造成國際貿易的障礙。
狹義的TBT主要指以WTO「貿易技術壁壘協定」規定的技術規範、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為核心的一系列技術性措施;廣義的TBT還包括商品核對總額、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措施(SPS)、包裝和標籤及標誌要求、綠色壁壘及資訊技術壁壘等,而國家安全、保護環境、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其存在的合法理由,技術法規、協議、標準和認證體系、合格評定程式等是其外在的表現形式,執行結果是對出口國構成貿易障礙。WTO和其前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 Trade,GATT),透過數十年談判後,多數會員國的實際關稅不斷下降,現今阻礙國際貿易的反而大都是貿易技術壁壘。
TBT形成主要有幾種觀點:第一是消費者利益保護;歐美國家多認為,他們制定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也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第二是技術差距觀;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目前WTO各會員國經濟、科學技術和風俗習慣等差異大,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標準不一,先進國家往往根據其較高的經濟技術,制定了較高甚至高於一般國際水平的「技術標準」,對國際貿易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形成障礙。第三是政治行為;貿易技術壁壘的實施是一種基於經濟層面的政治行為,其最終決定要取決於能夠左右政策的個體經濟因素,及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和有效的政治力量。依筆者的經驗,TBT興起大多是因為關稅壁壘的降低,國家希望從技術壁壘抬高找回主導權。
據WTO統計,近十幾年國際貿易出現了約八千多種新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檢驗標準構成的TBT,經過WTO有關機構和專家的調查、審議後,最後被確定為具有歧視性、不符合WTO協定的僅有五十件,而真正被取消只有十二件,這說明近十幾年出現的絕大部分技術貿易壁壘符合遊戲規則。目前技術壁壘涉及產品的範圍愈來愈大,不僅涉及初級產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製成品,所受的制約和影響也就愈顯著,技術壁壘的禁令往往會引起貿易報復等連鎖反應。
兩岸農產品出口遭遇的技術壁壘:一、頒布新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二、規定苛刻的包裝和標籤要求,如禁止使用某些包裝材料,明確規定生產者、進口商在包裝廢棄物處理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三、執行嚴格的質量認證制度和合格檢驗程式,包括產地證明等;四、延伸標準控制範圍,不但包括初級產品並擴及中間產品、工業製成品;五、增加對農產品的檢驗項目;六、調整檢驗檢疫重點;七、採取出口企業註冊備案制度及其他登記管理制度。
總之,TBT對進口品規格要求之嚴、檢測項目之多、技術標準水平之高、技術法規管制範圍之廣、合格評定程式和質量認證制度之複雜、「綠色包裝」法規之嚴格,使兩岸的產品(尤其是農產品)出口受到了限制。
這次水果登陸事件,行政院、陸委會,甚至陳水扁總統都說得強硬,但是以TBT手段限制己方出口,絕對無法令農民心服。現階段符合WTO精神的可行之道,應該是通過構建完善仲介機構來攻克貿易技術壁壘,繞開兩岸複雜、繁瑣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採取直接、間接投資等方式進行跨國經營,透過合資、獨資、收購、兼併、投資等手段,發展企業的國際化經營規模,帶動相關產業跨越技術壁壘。
此外,台灣該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法規,加強對國外技術法規的研究,創立名牌產品為農產品出口提供應對技術壁壘的諮詢服務。
(WTO篇之二) 沙堅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