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復議三讀 媒體免責

 |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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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民兩黨昨天共同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復議案,並完成三讀,原本被刪除的「媒體免責」部分,修正為與公共利益有關時,免除告知義務,「臉書條款」也放寬,但民代爆料仍須告知當事人且經同意才能蒐集或處理。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表示,有關「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公開場所」等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將在施行細則中具體化確定,避免隱私保護與資料運用發生衝突。

原定上周五完成三讀的個資法,藍綠昨天聯手針對有爭議的條文提出復議。針對外界有疑慮的部分,包括原本二讀條文「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修法後回復原行政院版本,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不在限制範圍。

另外,非公務機關因「公共利益有關之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不需經過當事人同意,但若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可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對於在網路部落格與「臉書(facebook)」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引發爭議的「臉書條款」,也予以排除。即單純的個人或家庭活動,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個人影音資料,只要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都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說,若個人部落格有侵犯肖像權,仍應回歸民法。有關名嘴蒐集個資的問題,覃正祥說,名嘴若堅持所用個資都是基於公共利益,未來法務部在制定施行細則時,會考量如何將「公共利益」定義清楚;但若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民法對隱私權是有保障的。

邱毅:拴不住揭弊意志

民代爆料不在個資法免責適用範圍,立委邱毅表示,他是「揭弊大師」,不是「爆料天王」,個資法拴不住他繼續揭弊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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