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入家門 以法治防治家暴

楊錦清(桃縣龍潭/警務人員) |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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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不斷發生婦女老幼被親屬關係者,毆打或施虐致死的家庭暴力案件,最近更發生桃園縣中壢市陳姓角頭涉嫌殺女埋屍,及屏東縣高樹鄉焦屍命案,兇手竟是死者親生兒女及女兒的男友,因不堪長期遭父親家暴而報復,釀成人倫悲劇,凸顯家暴問題的嚴重。

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經歷四次修正,顯示政府重視婦幼權益保障,但家暴通報處理件數卻逐年上升,更由於傳統觀念將這類行為視為「家務事」,而且加害人與被害人通常關係親密,加上社會仍以父權主導,錯誤的性別刻板印象,與潛在的性別歧視,造成隱忍家暴,因此,未曝光的不在少數。

為避免悲劇一再發生,甚至增加,個人認為,首先要以法治觀念防治家暴。由於社會環境急遽變遷,衝擊傳統價值觀,一些社會邊緣家庭因經濟因素壓力大,或因心情影響,就拿孩子或親人出氣,甚至當作陪葬品,錯誤的自以為「不忍留下他們受累」,顯然沒有將人視為獨立個體,尊重生命權。

因此,除了須加強教育,宣導任何人都具有獨立人權,並非物品或財產可任意處置的觀念外,並要建立以法治處理家暴的認知,否則警察、社工人員縱然忙得團團轉,仍只是「補破網」。

其次,主管機關應加強家暴防治專業訓練,建立整合支援網絡。「家庭暴力防治法」賦予警察介入處理的權力與義務,突破「法不入家門」傳統觀念,對制止暴力再發生有很大作用,所以應主動積極事前防治,認真處理案件,才能防治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因此,應給予承辦人足夠的專業訓練或職前教育,以具備專業素養,才能避免案主再次受傷害,輔導面臨冗長的司法程序。

而就實務而言,家暴防治工作跨越警政、社工、醫療、司法等層面,如能整合各單位,建立流程、相互支援、定期聚會、研討改進缺失,期能妥適的處理案件。

此外,媒體報導應本著道德良知。媒體為了收視率或閱讀率,時常渲染描述家暴犯罪的過程,對社會風俗及倫理道德是不良示範,期能本著道德良知,除了滿足觀眾及讀者知的權利,也應加強增進家庭和諧及加強親職教育的報導,讓大眾了解家是每個人甜蜜的負擔與溫暖的避風港,成為親人是前世修來的福報,應更加珍惜,不該暴力相向,以增進家庭和諧、社會安定。

楊錦清(桃縣龍潭/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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