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學的台大博士生因為虐貓而被重判,承審法官說,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在於人類有是非、羞惡、惻隱及辭讓之心,也就是所謂「四端」;這名博士生全無慈悲之心,欺凌完全無自救能力的幼貓為樂,視生命如芻狗,無視動物也有恐懼及身心痛苦,惡性重大,並說「眾生平等,豈容人類以虐殺為樂?」
法官的話指的是那些「眾生」?是「動物保護法」裡的「寵物」,還是泛指所有動物?如果是前者,那立法者區分犬貓與其他動物的基礎何在?是因犬貓跟人類較親近,且長相可愛可供玩賞,所以要被保護,而雞鴨豬羊等動物,因不具這些功用,所以要被排除?還是為了維繫人類生存所留的後路?
現行「動物保護法」殺犬殺貓是違法,但宰殺經濟動物卻合法,只是,為何我們有權決定那些動物可宰殺,那些卻不行嗎?難道動物也有階級、尊卑之別?
如果是後者,那人類為維繫生存食用的豬肉、牛肉等,不也是間接的虐殺?只是人類選擇「眼不見為淨」,用自認為人道、減少牠們痛苦的方式為之,殊不知不管用何種方式,都不能免除惶恐與痛苦。
因此,眾生平等應一體適用,實踐尊重所有動物的生命,並保護牠們,而動物保護學會在基於善心撻伐「違法」人士前,也應分一些善心給那些被漠視的動物。
翁偉哲(台南市/法務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