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長吳清基日前表示,目前老師雖沒有規範丙等比率,但不適任教師依相關規定,有退場機制;諷刺的是,這次台北市某國小老師掌摑學生,最初的懲罰僅是記小過,就凸顯了許多問題。
首先,「教師法」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要件過於被動,也就是說,雖可保障教師工作權,但無形中對不適任教師形成保護傘;而且,不適任教師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才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但教師評審委員會由教師組成,容易形成「師師相護」,而且許多老師因為不想當「劊子手」,因此常常重重舉起輕輕放下,令人詬病。
其次,政府一直希望透過推動教師評鑑與分級,建立教師專業制度,卻遭許多教師與教師會反對,原因除了質疑相關配套措施不足,一直無法建立公平客觀的制度,也讓教師無法信任。
此外,公教分途以來,教師的角色、地位與權利義務與一般公務人員差異頗大,因此,容易造成教師認同混淆,甚至危機,不過,教師就其執行業務,屬於廣義的公務人員,所以,未來有關考績的規定,雖不一定比照修正後的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但可作為參考。
不過筆者還是認為,教育主管部會應盡速立法,建立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制度,尤其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應納入更多家長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避免發生師師相護;另外,應針對教師評鑑與分級,與教師充分溝通,調整教師考績考核,避免過度寬鬆,並盡速制定配套措施,及早實施。
陳志彬(台北市/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