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高雄訊】十一年前,高雄長庚醫院送了半枚肝臟給香港瑪麗皇后醫院,救活一名肝衰竭的計程車司機,上個月,當年裝著肝臟的保冷箱又從香港裝著一枚肝臟飛來台灣,救活了任職高雄市選委會的職員陳阿蘭。有醫師質疑這個做法是兩方私相授受,長庚醫院昨天強調事前有向衛生署提出申請。
十一年前促成肝臟成功移植的香港籍高雄長庚醫院肝臟移植團隊教授鄭汝汾,昨天拿出衛生署的公文澄清,事前有向衛生署提出申請,衛生署的公文寫明「本案因時間急迫,『暫予同意』,十四天之內依人體器官組織輸入管理辦法補正資料。」
衛生署「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目前並無國內外器官互贈的相關規範,衛生署另外援用「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辦理,台灣也禁止器官買賣,而無論十一年前台灣人捐半枚肝給香港,或此次香港林媽媽捐肝給台灣的案例,都是無償捐贈,衛生署核准的公文上卻指「賣方國家」是香港,凸顯不符實情及法規的不周延。
高長庚說,十一年前就發生國內外互贈器官情事,當時法令規定從缺,時隔十一年,法規仍無明確相關規範,香港林媽媽捐肝案,只好依「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提出申請,並且經衛生署醫事處核准在案,器捐登錄中心人員還在電話中問長庚接洽人說:「為什麼香港要將屍肝捐給高長庚?」器捐登錄中心怎能說「毫無所悉」?
此外,高長庚表示,依規定,器官捐贈勸募醫院才做(向器捐登錄中心)登錄動作,此案高長庚是受贈醫院,不必做登錄,即使要登錄,港大附屬瑪麗皇后醫院當時不願透露林媽媽的身分,就算透露,國內登錄系統要填報捐贈者身分證,試問:林媽媽的港民身分證能登入台灣的身分證認證系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