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司法院為解決久懸案件而催生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已定稿,草案規定,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法院後,超過十年未定讞者,法院必要時可「終止訴訟程序」或「酌減其刑」結案,保障被告接受迅速審判的權利。
依速審法草案規定,當法院判決「終止訴訟程序」後,即應釋放羈押中的被告。但當事人若在六個月內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聲請繼續審判,否則案件就確定,有「訴訟關係消滅」的效果。此外,當事人若不服「終止訴訟程序」的判決,也可以繼續上訴。法案將在完成初稿後,召開三場公聽會,廣泛聽取學者、專家的不同意見。
司法院推動速審法草案,外界質疑不符美國「聯邦速審法」原則。但司法院認為,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與採陪審制、參審制的國家本來就不同;提速審法的立法理由,是參酌世界各國的立法例和迅速審判的精神。
司法院舉例說,球賽時間大致固定,須在有限時間內完成;但訴訟案件何時判決確定,變數極多,且涉及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的剝奪,法庭訴訟程序自然不同於和球賽的進行方式,當事人面對案件確定時的感受,也絕非球員的輸贏可比擬。速審法在德國已經過數十年討論,且規則是人為制定,本來應就用來解決困難、糾紛,因此面對特別的司法審判的困境,審判法確有其必要性。
速審法若順利完成立法,纏訟十九年的吳銘漢夫婦命案中蘇建和等三死囚等案,都有機會受惠;以此為例,法官如認為案件拖延太久,可判決終止訴訟,或將原來的死刑判決減輕為無期徒刑。許多徘徊在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的更審案件,未來也有法可循,早日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傳訊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開庭,並勘驗警方偵訊時的錄音檔。蘇建和等三人主張,認罪錄音是遭刑求才自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