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研擬 通緝半年 可沒收不法所得

 |20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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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法務部為避免重大案件被告逃亡海外、法院無法審結,或在法院審理期間死亡,讓犯罪者或後代持續享用犯罪所得,擬修法將因逃亡遭通緝逾半年,及惡意脫產的被告,法院可單獨宣告沒收犯罪不法所得。

法務部「查扣犯罪所得法令研修工作小組」已完成研究,認為有訂定單獨沒收的相關法令。

實務上,判決確定才能執行沒收犯罪所得,但有些被告在偵查或起訴後逃亡海外,一審法院如被告未到庭,法官無法判決,造成犯罪者在海外享用犯罪所得,國家卻無法可施;有些被告在案件審理期間死亡,法院只能依法判決不受理,即使當事人仍擁有龐大犯罪所得,也只能任由繼承人享用。

拉法葉案的汪傳浦、力霸案的王又曾,檢方調查都認定是涉及逾百億元的重大犯罪,只要他們有生之年案件無法判決定讞,就連目前已遭凍結的海外資產,都可能要歸還給未涉案的家屬。此外,包括遠航前董事長崔湧等多名在起訴後潛逃海外的經濟罪犯,只要一審無法結案,案件難以定讞,他們照樣在海外享用掏空公司的資產,法院莫可奈何。

法務部研究國外相關法令後,擬在刑法中增訂被告逃亡經通緝逾半年後,以及被告惡意將犯罪所得脫產給第三人,可單獨宣告沒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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