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羈押不得超過35個月

 |201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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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現行重罪羈押無限制次數、限制出境無期限,司法院為保障人權將修法,草案對審判中的重罪羈押期限為三十五個月。此外,檢方只有權決定兩個月的限制出境,之後要聲請法官裁定。

司法院草擬的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檢察官對偵查中案件羈押,由現行兩個月縮為一個月,得延長一次,延押期限仍只有一個月,偵查期間的羈押期限減半,由四個月減為兩個月。

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的重罪羈押,目前並無限制次數,修法版本,各審級法院除第一次羈押有三個月期限外,延押一次兩個月,一、二審最多只能延押六次,等於一、二審最多羈押人犯時間為十五個月,三審羈押期限五個月。若不發回更審,重罪羈押最長期限是三十五個月。輕罪羈押只能延押三次。

法院限制被告出境,輕罪被告第一次限制半年,一、二審法院得延長六次,一次四個月,三審則可延長一次,最長可限至七十個月;重罪被告同樣第一次期限六個月,延長境管期限每次四個月,但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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