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適用勞基法 草案出爐

 |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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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攸關十七萬外籍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的專法「家事服務業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法草案」,昨天出爐。勞委會研擬版本中,將外籍監護工、幫傭的工資、特休假、傷病假、資遣費都比照勞基法規定,較現行規定為優;除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並增加雇主終止契約必須給付資遣費 ;另也比照勞基法享有特休假、傷病假、事假等權利。

目前外籍監護工不適用勞基法,薪資仍停留在基本工資未調整前的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一旦立法要求比照基本工資,勞工加薪,雇主負擔亦增。

對勞工休假時,勞委會主張雇主可申請「居家照顧」,但將由內政部另外修法處理。

不過外籍監護工的每日工時(每天工作八小時)及夜間工作(夜間十點以後不得工作)則排除勞基法規定。爭議最大的工時、休假問題,尚未確定。

草案雖明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給付資遣費,但屬於中低收入戶者,資遣費及積欠工資則由就業安定基金給付。

外勞團體強烈要求的「每天工時」及「周休一天」,草案都排除勞基法第三十條(即每天工作八小時)、第四十九條(女性勞工不得於夜間十點至翌日清晨六點工作)規定,但亦未確定。

至於休假比照勞基法規定,若特休假因雇主因素未休,應給付未假日的工資。由於家事勞工都未投勞保,草案明定雇主要為勞工投保五十萬元以上,含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的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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