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近人情 築起更多心靈圍籬

姜仁叔、劉瑞玲 |200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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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姓「玻璃娃娃」五年前就讀高中時,因老師臨時變更上課地點,陳姓同學出於好意背他下樓時,因天雨路滑不慎摔倒,送醫不治,家屬求償七百多萬元,一審敗訴,二審卻大翻案,判決陳姓學生的法定代理人與校方,必須連帶負三百多萬元的賠償責任,陳姓學生的辯護律師有感而發,認為「以後社會上再也沒有人敢對別人伸出援手」。

辯護律師一語道出目前社會「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心態。法律的規定來自於社會上發生的事件或紛爭,依據社會大眾的一般通念,透過中央或地方立法機關制定出的具體明文,俾使大家有所遵循,因此法律條文明文化的優點在於「罪刑法定」,缺點則是僵化,個案轉圜餘地極為有限。例如,某惡鄰故意一腳將隔壁的愛犬踢死,即使狗主人可以舉證其與愛狗關係「情同父子」,惡鄰殺狗的行為應可類推適用殺人既遂,可是在法律上狗就是狗,屬於「物」的概念,絕不可能因狗主人傷心欲絕,而改變客體的適用。

同樣地,如果在法律上並沒有「防止的義務」,卻出手搭救與自己毫不相干的路人,萬一因某些事實障礙延誤送醫,反而導致路人死亡,說不定還會吃上過失致死官司,這在一般人的法律感情和道德觀念上,恐怕很難接受這樣「好心沒好報」的結果。

此件「玻璃娃娃」摔倒不幸死亡的判決,就是法官依據法律觀點作出的結論,似乎沒有考量到法律以外的人性層面。如果按照判決所言「陳姓學生『明知』玻璃娃娃的身體狀況,卻未注意天雨路滑而摔倒」,就應負賠償責任,那麼玻璃娃娃的家屬難道不『明知』讓其單獨上學,是多麼危險的事?家屬沒有雇用專業護理人士隨侍,難道就沒有過失責任?

民眾之所以普遍對法院的判決不信服,除了司法始終存在是否能獨立審判的質疑外,筆者認為,法官過於倚賴制式化法條判案,未就個案深入探討不同情形的心態不無關係。過去法官徹夜用心撰寫判決主文,一篇文情並茂的判決書,往往讓人為之動容,但現在聽說很多判決,都已經改用電腦格式化的判決書,凡是罪名與惡性相仿的案件,只要換被告名字、身分證字號和刑期,就交差了事。

法院不但要改正過去「衙門深似海」的刻板印象,法官也必須將心比心、考慮周詳,判決要能兼顧法律與人性,否則只改變法院硬體設施,絕不可能真的達到「當事人地位對等」的理想。姜仁叔(高雄市/退休公務員)

顏姓「玻璃娃娃」意外致死,家屬求償判決大逆轉,從法律角度看,過失致人於死,自當負賠償之責,只是,誠如景文高中校長所言:「這種判決,誰還敢助人?」熱心助人、案發後看到坐輪椅的人都會怕的陳姓學生,後悔助人、怨嘆法律不公,拖累單親又不富裕的家庭、對母親愧疚難安,往後的人生會受到極大的打擊,這樣那符合社會正義?

法院的判決依循一定的準則,陳姓學生的熱心值得肯定,但法院認為「如何妥適照顧殘障人士是相當專業的工作,陳姓學生並不是專業工作者,未量力而為,亦應負過失侵權責任」,問題是「量力而為」如何斟酌?抱體重二十七公斤的玻璃娃娃,一個普通高中生應足以勝任,天雨樓梯滑致兩人摔倒,只能說是不幸意外,但陳姓學生卻要為「意外」付出巨額賠償,及精神心靈的傷害。

法律判決如果沒有教育意義,無疑給冷漠的社會再加層霜。如果善心人士伸出手,要幫助需要救助的老弱婦孺病患傷殘時,得先「量力」,並得考慮可能的「後果」,斟酌再斟酌的結果,不但可能喪失救援的第一時間,也會使人寧願袖手旁觀,甚至掉頭離去,以免惹禍上身。當法律無法維護社會正義時,只不過是僵死的條文。劉瑞玲(南投市/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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