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有規範 收養不兒戲

李祖翔 |200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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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養的小孩不喜歡了,能不能直接申請「退養」?民國九十六年民法修法後就不可以,除非符合「虐待、遺棄和有犯罪行為」等條件,意謂父母僅是嫌棄孩子,並沒有放棄養育的權力,但若判定父母對孩子的未來與成長沒有助益,為了孩子考量才需要退養,換句話說,養父母不能再把養育當作兒戲看待。

在兒盟社工督導李芳玲接觸過的個案裡,她發現高社會經濟地位的夫妻,對孩子來說較不適合被收養,因為他們多半「挫折忍耐力低」,有一對夫妻認為「收養是一種施捨」,他們「做完善事」後並不願意受到社福團體監督,所以斷了聯繫,直到想要退養才會聯絡,他們讓自己的情緒、喜好去決定一個棄兒的命運好壞。

父子間的溝通,由誰讓步沒有定論,但只要有決心給孩子足夠的愛,李芬玲認為,沒有來不及的問題,也沒有永久的對立;一名三歲的女娃讓出養父母頭疼,她原本由二十歲的未婚媽媽撫養,只是母親最近失業,又要照顧未成年的弟妹,不得已送她出養,在她進幼稚園後只要稍有不滿,一生氣就會咬人、踹人、打人。

她又總是對養母說:「妳是壞蛋,我不要住妳們家。」現在升上小學三年級,仍舊是班上的「女霸王」,父母三天兩頭就要去學校接受老師和同學家長的「訓話」,然而他們不埋怨,甚至認為今生就是要好好愛她。李芳玲說,雖然法律對退養有一定的保障,但是碰到認為「相遇就是有緣」的父母真的是他們最大的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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