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商標可不可以撘便車

 |2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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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創業投資早餐店,白手起家近十年,經營成績相當不錯,『小王』早餐店遠近馳名。小王旗下打工的一名員工,在一次與小王口角爭執後,選擇離職,並在同一條街上大開另一家『正宗小王』早餐店,刊登絕無分店之廣告,並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小王得知不少外地慕名而來客人,因為不瞭解事情原委,轉而相信並光顧『正宗小王』早餐店,小王憤而上門理論,對方提出商標註冊證書回應,小王無言以對。小王該如何保護權益?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劉昌崙律師解析:
 
「商標」俗稱為品牌或牌子,可以區別辨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定來源,為避免混淆誤認,以維護商標權人權利及消費者利益,並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故商標法明定:他人不得註冊的事由及禁止他人仿冒註冊商標之行為。
 
小王雖然沒有如同對方一樣申請商標註冊,但是基於對方以非善意且合理使用的方法,使不知情的消費者有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或影響消費者利益等情事,小王仍可提出保護權益的主張,就民事責任: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難以計算,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並特別規定其計算損害的方式。
 
商標經商標權人廣泛宣傳促銷,若在市場上已具有相當信譽,且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時,堪稱為著名商標,即所謂知名品牌。小王雖然沒有申請商標註冊,但是著名商標的保護,並不以在我國註冊、申請註冊或已使用為前提要件,其保護範圍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並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
 
小王可向主管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訴願,智產局將對其訴願理由先行重新審查原審定有無違法不當的情事,若經訴願駁回,申請人並得循行政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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