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 贖罪服務創三贏

李宇政、高堂堯 |200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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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宇政、高堂堯專題報導】刑法增訂「社會勞動制度」,今年九月一日起被判微罪的受刑人可以選擇易服社會勞動、參與社會服務工作來「贖罪」。執行單位法務部檢察司的楊秀枝檢察官表示,這個制度歷經多年推動終於上路,「如果運作順暢的話,將會創造國家和司法部門、社會申請單位和受刑人『三贏』局面。」

它山之石可以攻錯!「易服社會勞動」是參考國外,以提供勞動服務做為替代措施、解決監獄擁擠問題及避免短期自由刑流弊的「社區服務」概念。

楊秀枝表示,易服社會勞動役制度在歐美等國甚至港澳行之多年,台灣早在一九八○、一九九○年代就有建議施行的聲音,但直到去年王清峰上任法務部長後努力推動,才在今年實現。

「一路走來,可說是困難重重。」楊秀枝表示,該制度最須克服的就是社會觀感和接受度的問題,因此檢察官會對申請轉服勞動役的受刑人採取嚴格的篩選標準,主要為是否有前科或是累犯,次為犯罪情節輕重,其他還有身心狀況等,確定申請人的再犯機率低才會核准。

如果表現不佳或蓄意曠職,檢察官會撤銷服勞動役的資格,讓受刑人再回頭吃牢飯、補服剩餘刑期;不過若受刑人服勞動役期間想改回入監或繳納罰金,司法單位也會同意。

尤其,法官判刑確定後、受刑人若選擇易服勞動役,相關行政作業程序就落到起訴檢察官和觀護人身上。「司法人員人數並未增加,卻多了一項複雜的業務,人力和物力都捉襟見肘。」楊秀枝說,當初全國觀護人才二百人左右,為了順利執行易服勞動役,法務部動用第二預備金增聘三百位「觀護佐理員」,稍稍紓解人員荒。

「主要任務是幫申請單位和受刑人做媒合,有點類似人力銀行。」楊秀枝表示,包括政府機關和一般民間公益社福團體都可依本身需求,向法務部申請勞動人,檢察官和觀護人依此為他們挑選適合的人力,並由監護佐理員負責分發之後的管理和督導事宜。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相關業務人員透露,盡量讓受刑人在戶籍地附近「工作」,但分配到那裡也不敢打包票,希望受刑人配合。

「有些受刑人具備高學歷或特殊專長,就會特別受到青睞。」楊秀枝說,很多具備繪畫專長的勞動人到各地小學去服役,幫學校彩繪圍牆,讓原本視覺灰敗的校園煥然一新;其他像在莫拉克水災過後,旗山鎮公所讓勞動人幫當地低收入受災戶粉刷油漆牆壁,或基隆市政府在聽奧期間派遣勞動人到沙灘排球賽預定地撿拾漂流木,他們的表現都大受好評。

王清峰十月曾到台南某社區發展協會關懷「社會勞動人」。王清峰「相當驚喜」,她表示,認識到一個充滿創意、生命力及溫暖的社區發展協會,希望藉此將制度更加推廣,以期獲得更多機構及民眾善意的回應,給予社會勞動人自新機會,也讓社會勞動人的家庭能繼續溫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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