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5年不領歸公 道理安在?

黃金福(台北縣/前稅務工作者) |20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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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賴士葆在立法院財委會上指出,九十年至九十三年間約有十一萬人次近六億元的退稅款,尚未退予納稅人。財政部尚稱,據稅法規定,退稅超過五年就不得再領回。如果每人次的退稅款平均達五千多元,且都超過五年未領,政府就可不退還,大家應幫政府算一下,這作法是否對。

為避免所得稅的逃漏,所得稅法規定人民有稅款預先扣繳義務,讓政府在租稅債權確定前,可先向人民預收稅金。所以上面講的預收稅金,本質上是會計上的「預收款」,講白點就是政府的「暫借款」。當全年度各項所得合計數,減除相關扣除項目後的應稅所得,沒達到起徵點,或者先前預扣稅款大於全年度應納稅款,政府的「暫借款」就變成如假包換的「負債」了。政府能說,老百姓過五年不來要債,那筆錢就歸公的道理嗎?

財政部官員說,五年不還錢的規矩是稅法定的。但他是否仔細研究稅法上說的是「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才要老百姓五年內提出證明,申請退還,五年內不申請,才不得申請。

稅法也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即老百姓有退稅款,如先發現他有另筆欠稅,可直接互抵,不用退了。這就更離奇了,要退錢給老百姓,找不到人就擱著不管。但如要人民再繳稅,就沒找人問題,直接來個一筆勾銷,兩不相欠。

退稅款本就是老百姓的預借款,去年尚未領取的退稅款,不如當成同一個納稅人今年的扣繳稅款,就作送他個順水人情的禮物。不但徵納兩便,也不用擱著不管,可遠比過五年就往政府荷包裡收,徒招各方的罵名要來得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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