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台賣藥每年賺進八千萬元以上,卻以民眾健康為犧牲品,藝人則敲邊鼓,獲利亦十分豐厚,政府對此畸形現象卻束手無策。
置入性行銷把電視節目廣告化,視觀眾如芻狗,不顧消費者權益,遑論廣告內容有不實之虞,有必要追究責任。
電視台係社會公器,等於國家賦予電視台相當程度公信力,讓民眾信任,但是電視台竟濫用這種信賴關係,損害民眾權利,其中最不可原諒的是,以不實手段戕害人民健康。
由於電視台獲利甚豐,縱使衛生署裁罰百萬元,對電視台不痛不癢,因此沒有一家電視台把行政機關的裁罰,當成一回事,台灣的電視台、民眾熟稔的藝人,居然為了荷包,濫用社會公器,政府應該嚴肅以待,該撤照就應撤照。
倪思遠(台北市/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