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知名藝人代言的保養品廣告,因播出時間超過核准時間,部分內容也有虛偽不實、移花接木之嫌,一年裁罰十九次但仍照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施鐵腕,下令一周內撤廣告。

這個廣告不少藝人現身示範,還說三周見效,事實上,卻提不出醫學證明,有誇大之嫌,網友也質疑「那麼有效,早得諾貝爾獎了」。
類似的廣告向來不少,如壯陽、減肥、增高等,效果若真如廣告詞所言,幾乎都「可以得諾貝爾獎」,但這種常識都可戳破的謊言,卻有很多人輕信,部分民眾認知不夠,情有可原,但主管機關不能視而不見。
據台北市衛生局統計,今年一至七月查獲的違規廣告就達兩千四百七十九件,已開罰五百六十件,有近兩千件沒開罰,原因何在?而這個保養品廣告一年裁罰十九次不見效力,又是什麼原因?
這項保養品平均每盒六百元,但市售每盒上萬元,就算打折,經銷商利潤少說也有十幾、二十倍,利潤可觀,但現行法令僅能處五萬元以下罰鍰,業者自然不把區區罰款放在眼裡。
衛生署研擬罰鍰上限提高至十五萬元,但相對於暴利仍嫌不足,建議應規定裁罰三次仍未改善者,應即要求撤廣告。
而衛生署研擬,所有播放廣告的電視台都要裁罰十萬元,同樣相對太輕,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製播者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等罪,衛生署應移請檢調查辦。
這應是可行的辦法,未來若再有類似的行銷手法,都應以刑法詐欺、偽造文書,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公平交易等罪嫌究辦,才能收遏阻之效。
高波芝(苗栗市/衛生人員)